省级社会组织发展经费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4-23
各市民政局、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民政局、财政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政务服务局、财政金融局: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社会组织发展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我们制定了《省级社会组织发展经费管理实施办法》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社会组织发展经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民政局、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民政局、财政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政务服务局、财政金融局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社会组织发展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我们制定了《省级社会组织发展经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9年10月25日

 

 

省级社会组织发展经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社会组织发展经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7〕5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民政社会服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9〕27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省级社会组织发展经费(以下简称“社会组织发展经费”),是指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采取奖补资助的形式,专项用于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的资金。社会组织发展经费从省级民政社会服务资金安排,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我省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

第四条  社会组织发展经费管理突出公共财政导向,遵循“引导激励、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注重绩效”原则,落实社会组织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要求,引导社会组织强化自身能力建设,鼓励各级财政加大资金投入,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支持方向

第五条  社会组织申请社会组织发展经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开展工作所必需的固定办公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信息公开和民主监督制度;

(四)具有严格的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社会组织发展经费:

(一)当年未按时年报的;

(二)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存在涉法涉诉纠纷的;

(三)被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被媒体曝光的;

(四)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五)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仍在处罚期限之内的。

第七条  社会组织发展经费用于支持管理运作规范、作用发挥充分、社会效益突出的社会组织。重点支持以下方向:

    (一)积极参与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在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发展、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对口帮扶等工作中发挥较好作用的社会组织;

(二)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在社会救助、扶老助残、儿童福利、公益慈善、社区服务、平安建设等民生领域发挥较好作用的社会组织;

(三)积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在制定行业产品和服务团体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规范、推进对外开放、加快科技创新、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较好作用的社会组织;

(四)按照国家及省相关政策要求,确需支持的社会组织。

相同条件下,优先支持在民政部门组织的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中获得3A以上等级,接受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事项,在经济、社会、文化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

第八条  社会组织发展经费应当逐年惠及更多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对于连续两年获得经费支持的社会组织,下一个年度一般不再受理申报。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管理

第九条  社会组织发展经费执行省级统一的部门预算管理权责分工。省财政厅负责组织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省民政厅负责社会组织发展经费的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对资金的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第十条 社会组织发展经费分配采取项目法与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省本级支出用于支持全省性社会组织发展的经费采取项目法分配;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支持市县社会组织发展,采取因素法分配。

第十一条  项目法分配程序。根据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由省民政厅根据省级社会组织工作业绩及上年度资金绩效等因素,研究制定社会组织发展经费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省级社会组织提出申请,按规定将有关资料报送省民政厅。省民政厅负责资料审查、初步筛选、组织专家评审等,根据评审结果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进行支出政策审核后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因素法分配程序。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市县社会组织发展及上年度资金绩效情况,由省民政厅研究确定资金分配因素,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进行支出政策审核后拨付资金。

对下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应重点向省财政直接管理县等困难地区倾斜。

第十三条  各有关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根据省级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分配方案,按照财政国库支付管理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将资金支付到获得奖补资助的社会组织,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发展经费省本级支出与对下转移支付支出,省级可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及社会组织发展需要进行调整。

社会组织发展经费主要用于符合业务范围的项目实施和开展社会服务活动,不得用于发放工资、奖金、福利等。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发展经费实行预算绩效管理,优化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加强绩效评价管理,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民政部门负责按要求编制预算支出绩效目标,制定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实施细则,定期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形成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并抄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预算支出绩效目标,并根据管理需要,选择部分社会关注度高、资金投入大的社会组织开展重点评价,对部门自评情况进行抽查复核。

第十六条  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其作为今后安排社会组织发展经费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建立社会组织发展经费信息公开和支持对象公示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民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开社会组织发展经费管理、绩效评价管理实施细则、申报通知、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结果等,并逐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

财政部门负责加强对社会组织发展经费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并将信息公开情况作为社会组织发展经费预算安排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申报社会组织发展经费的社会组织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资金的合法合规有效使用承担主体责任,并主动接受和配合资金绩效评价、检查、审计等工作。

第十九条  民政、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对社会组织发展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民政部门要加强社会组织发展经费的管理与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条  社会组织发展经费实行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对存在弄虚作假、冒领骗取资金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组织或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骗取的社会组织发展经费,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回,对骗取资金的社会组织,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违法失信名单,三年内不予支持;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9年10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