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 | 类别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责任主体 | 政策依据 |
1 | 特困老年人兜底保障项目 | 特困老年人供养标准 |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 |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110元/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不低于643元/月。 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三档,自理标准为210元/月,半自理标准为350元/月,完全不能自理人员标准为700元/月。 | 市和区县两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 《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14号文件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26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17〕24号)、《济南市民政局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济民发〔2020〕7号) |
2 | 特困老年人供养方式 | 特困人员可自主选择机构集中供养或在家分散供养的方式。 | 区县民政部门 | 《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14号文件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26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17〕2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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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项目
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项目 |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 60-99周岁低保老年人 | 对60-79岁、80-89岁、90-99周岁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补助80元、100元、200元;在此基础上,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能力等级为2—3级的,以及智力、精神和肢体重度残疾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增发80元。各区县对新增低保老年人实行当月审批、当月发放,确保新增和身体变化低保老年人应发尽发、应停尽停。 | 市和区县两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鲁民〔2018〕99号)、《关于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济民发〔2018〕140号)、《关于调整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发放方式的通知》(济民发〔2020〕16号) |
4 | 为困难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 年满60周岁及以上,经第三方老年人能力评估,有照料需求的老年人(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疾病的老年人除外) | 依据老年人能力和需求评估结果,统筹现行特困人员供养、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等政策,为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 市和区县两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20〕7号) | |
5 | 为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 |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户范围的高龄(80周岁及以上)、失能或残疾老年人家庭 |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济南市户籍并纳入特困供养,享受低保、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80周岁及以上)、失能或残疾老年人家庭所拥有产权或长期居住权,且近期没有纳入动迁规划的房屋进行最急需的适老化改造。 | 市和区县两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20〕7号)、《关于印发<济南市经济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济民发〔2020〕41号) | |
6 | 特殊家庭的老年人巡访关爱 | 独居、空巢、农村留守、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探访制度,依托街道(镇)、村居自治组织或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引导养老服务组织(企业)、社区和社会组织等重点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困难老年人定期开展探访和帮扶服务,防范和化解意外风险。 | 区县民政部门、各街道(镇)办事处(政府) |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20〕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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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型老年人服务和优待项目
普惠型老年人服务和优待项目 | 百岁老人长寿补贴 | 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每人每月不少于300元,有条件的地方可将长寿补贴范围扩大到80周岁以上老年人。 | 市和区县两级卫生健康部门、财政部门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11〕54号) |
8 | 老年人健康管理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每年提供一次免费健康管理服务,建立健康档案,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健康指导等。 | 市和区县两级卫生健康部门 |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11〕54号)、《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山东2017年版)》(鲁卫基层字〔2017〕7号) | |
9 | 老年人文体休闲优待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政府兴办或者支持的公园、景点免购门票;社会力量兴办的公园、景点,七十周岁以上的免购门票,不满七十周岁的半价购票;免费进入公共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政府兴办或者支持的公共体育健身场所,按照时段免费或者优惠。 | 市和区县两级卫生健康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园林和林业绿化主管部门、体育部门等 |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 |
10 | 老年人生活服务优待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六十五周岁以上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不满六十五周岁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免费或者半价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 | 市和区县两级卫生健康部门、交通运输部门 |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 |
11 | 老年人法律援助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 市和区县两级卫生健康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各级人民法院 |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 |
12 | 老年人助餐服务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制定《关于推进长者助餐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通过集中就餐、集中配餐等方式,重点解决高龄、孤寡、独居、空巢老人就餐难问题,同时积极为其他老年人提供就餐服务。60周岁以上老年人在助餐站点选择标准型或自助型餐品,享受优惠或补助。 | 市和区县两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20〕7号)、《关于推进长者助餐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济民发〔2020〕32号) | |
13 | 建立社区“养老顾问”制度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重点在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幸福院等场所,向老年人提供政策宣传和养老服务业务办理咨询等。一并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特殊老年人委托,依法代办入住养老机构、就医等事务。 | 市和区县两级民政部门 |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20〕7号) | |
14 | 试点推动养老服务“时间银行”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开展养老服务“时间银行”试点工作,开发全市统一的“时间银行”应用系统,建立为老服务志愿者、老人服务需求和为老志愿服务数据库,重点开展好社区助老志愿服务,逐步实现“时间银行”全市范围全覆盖。 | 市和区县两级民政部门 |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20〕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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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优惠扶持项目
养老服务优惠扶持项目 | 养老服务资金安排 | 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项目和机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养老服务专项资金,各级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国家和省、市县规定的比例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 | 市和区县两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20〕7号) |
16 | 养老服务机构奖补 | 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项目和机构 | 按照《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省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16〕44号)和《济南市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补助实施细则》(济民发〔2019〕5号)文件规定,发放一次性建设补助、开办补助或运营补助。 | 市和区县两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省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16〕44号)、济南市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补助实施细则》(济民发〔2019〕5号) | |
17 | 养老服务机构税费减免 | 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 |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养老服务组织享受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生活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执行居民价格。 | 市和区县两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 |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20〕7号)、《关于切实抓好养老服务场所水电气暖价格优惠政策落实的通知》(济民发〔2020〕18号) | |
18 |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新建城镇居住区按照100平方米/每千人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老旧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80平方米/每千人的标准调剂解决。 | 市和区县两级民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2016〕22号)、《济南市民生服务设施三年建设规划 (2019-2021年)》 | |
19 | 养老服务场所消防设施配置 | 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 | 解决已经用于养老服务但未依法配置消防设施有关问题。推动养老机构存量消防审验问题整改清零,推动存量养老机构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 市和区县两级民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20〕7号)、《关于推进解决养老服务场所消防设施配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民发〔2020〕20号) |